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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29日星期四

偷怕

現在[偷怕]這個動作是好,但是為如現在變成錯事啦?
有人說:「好似我這些八婆,令人無私隱啦!」或者「你知甚麼是私隱,請你尊重私隱!」
我是八卦,但是我都不是唔尊重私隱!我認為「偷怕」是好!是因為無了偷怕傳媒無了第四權去監察政府,例如某官員在洗黑錢呀!
 你說現在有ICAC廉政公署,你這樣錯了。如果無傳媒偷怕ICAC廉政公署都或者都不會做到現在成績!所以這樣偷怕無錯。但是偷怕藝人是錯?很少程度是錯!舉例是「黃宗澤露鳥」我認為傳媒是對,因為他在家可以露體嗎?原因他是藝人人一定喜歡看他身體?小弟不喜歡看他身體,還有他是這樣做都是觸犯法律!但是忘記了我記得在鄭裕玲做「一筆勾消」有說過!但是偷怕是家人眾會、約會、朋友見面等等錯,因為對方不是藝人,做藝人他們薪金包括暗示了,他們言行會有機會被人記錄這一項。但是在藝人薪金無一項暗示藝人周邊人會記錄,這樣傳媒是不尊重人權呀!所以傳媒要偷怕藝人的話請將藝人周邊人打格仔和問過藝人周邊人同意登報!看完盡可能留言發表意見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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